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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申办文网文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3-10-22        浏览次数:3        返回列表
厦门申办文网文的条件

一、什么是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又称文网文证,是指经文化厅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颁发给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合法准入资质。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分类: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二、哪些企业需要办理文网文?

1、您的网站有以下文化产品类型:

  游戏产品(虚拟货币交易/虚拟货币发行)

  音乐娱乐产品

  动漫/动画产品

  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

  美术品/艺术品

  展览、比赛活动

2、您的网站有提供以下文化产品服务:

  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等服务。

  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服务。

  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网络表演等服务。

三、网络文化许可证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4、有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有100万以上的注册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6、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四、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特别提示

  随着互联网生态的快速发展,各类市场主体线上经营活动不断发展壮大,网络文化企业日益增多,线上文化活动日益丰富。为便于各类企业正常开展线上经营活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就《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范围特别提示如下: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范围包括:网络音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和展览、比赛活动。对于不符合审批范围从事其他互联网经营活动的单位,不予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网络表演指以网络表演者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不需要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联网企业应当按照上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依法提交真实申请材料,如查实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将严格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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