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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ICP许可证办理条件
发布时间:2023-10-17        浏览次数:6        返回列表
厦门ICP许可证办理条件

 ICP许可证:B25信息服务业务,主要用作于信息发布及经营性收付费功能,是营业性网站必备的经营资证。

 ICP经营许可证是根据国家《互联网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的网站经营许可证,没有就属于非法经营。ICP经营许可证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经营性ICP经营的内容主要是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出租服务器内存空间、主机托管,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

一. 为什么要办理ICP许可证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第666号)第二次修订如下:

  第七条 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冒用、转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或者编造在电信设备上标注的进网许可证编号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行为,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的,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

  (二)未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国际通信的

  (三)擅自使用、转出、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用途的

  (四)擅自中断网间互联互通或者接入服务的

  (五)拒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

二. ICP许可证办理材料

1.近一月为三名以上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记录,社保缴费记录需包含以下要素:公司名称、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缴纳社保期限、社保部门公章等

2.法人、股东、社保员工身份证正反面彩色扫描件,若公司股东以公司形式参股,需提供参股企业的营业执照彩色副本扫描件

3.法人、社保员工固定、手机号码

4.ICP信息网站有备案,保持能访问的状态

5.服务器所在地及服务商名称、域名证书、网站主机商名称、服务器所在地、IP地址

6.营业执照副本彩色扫描件

7.企业注册资金100万以上(含100万,需注意有无外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经营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相关字样或列出本次申请的电信业务种类

申请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注册资金大于等于100万的内资公司

2、有与开发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5、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6、涉及到ICP管理办法中规定须要前置审批的信息服务内容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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